各二级学院(系部)、部门、二级单位: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高校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科〔2008〕2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0年度高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书办理事宜
(一)证书办理范围
浙江省教育厅负责办理的资格证书包括两类人员:1、经浙江省教育厅教师系列高评委和图书资料副高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证书;2、经浙江省教育厅委托浙江大学和省外单位评审通过人员的证书。
(二)信息采集方式
请相关人员认真核对《证书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核对相关信息是否准确。评审通过人员的有关信息不准确需要修改的,请报院办(人力资源)。
(三)电子照片要求
1、每张证书照片应为拍摄的免冠、正面证件照。必须为JPG图片,后缀名为“.jpg”(数码相机采集默认为JPG图片,扫描仪用photoshop软件采集,设置成JPG图片格式,对于其它格式图片,请先用图象软件(如Acdsee,photoshop)转换成JPG图片,同时照片的文件名必须为对应的证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否则证书的照片无法正确显示。
2、证书照片扫描时,扫描仪设置分辨率为“200像素/英寸”,分割照片时保持高宽比为3:2的尺寸进行分割保存。其它方式采集的照片尺寸,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50K。
3、电子照片采集完毕后,由院办(人力资源)对其进行检测是否遗漏或出错(检测方法详见《证书采集表使用说明》)。
(四)其它事项
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收取工本费用。
二、换证事宜
(一)换证范围
1、从外省调入经浙江省高评委认定高级资格的人员,其证书由院办(人力资源)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直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去换证。请此类人员提供2010年度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公布文件、评审表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既认定副高资格又申报正高资格的人员,如正高资格评审通过,直接由浙江省教育厅办理正高资格证书,其副高资格予以认可,但不再办证。正高资格评审未通过但副高资格认定通过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换证。
2、2005年及以前评审通过的和外省调入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尚未换发新证书的请一并抓紧办理。
3、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浙江省高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列入换证范围。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
(二)换证程序
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情况信息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信息表》),院办(人力资源)将对照相应公布文件和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进行审核,将《信息表》内容和照片按要求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并填写《××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持有人员花名册》(见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信息表》实行网上审核,《花名册》报浙江省教育厅。
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经过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资格证书须由本人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见附件4),报省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其它事项
换证人员需提供电子版照片,照片要求同以上证书办理事宜的电子照片要求。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7〕178号),新核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10元/本。
附件:
院办(人力资源)
20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