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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作者:党院办  来源:党院办
  发布时间:2005年04月29日 19:35  浏览:

各系、基础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教资中心[2005]1号文件精神,今年上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二)特定条件

1、学历要求: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根据浙教资办[2001]1号文件第11条规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为有效学历,学历认定问题由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岗前培训: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前,需取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含师范类毕业生)。

3、普通话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及教育部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1955年1月1日前出生人员不测试。

4、非师范类毕业生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毕业证书上未能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没有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对于非师范类毕业人员,在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时,须由认定机构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即以讲课、答辩或考核方式进行,专家现场打分。

5、体检合格。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认定机构授权的医疗机构体检。

6、认定对象:根据《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有关规定,参加认定人员须为学院的专任教师。是指在教师岗位上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具有教师职务的人员。学校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不属于正式任教人员。鉴于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对高校中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担任一门及以上高校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行政人员,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实习指导人员属于教辅人员,不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需提交的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6、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

8、一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张、二寸二张。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2005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要求各系、部务必认真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各阶段任务。现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程序,以及省指导中心对此次认定的部署,我院此次认定时间安排如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到所在系部索取《报名表》和《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填写相关内容后,随带有关材料由所在系部进行鉴定,鉴定人签名后加盖公章。5月8-9日经初审后交党院办人事办公室并索取其它表格。

2、材料递交:申请人于5月11日前将完整材料报送院办。时间紧,逾期不予受理

3、组织体检:复审通过人员于5月12-13日左右由院办分批组织体检。

4、信息录入:院办于5月14-5月15日将所有信息录入软件,生成上报数据。

5、材料上报:学院于5月16日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6、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省指导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查后,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类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7、证书发放:经审查、考核,通过认定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印发证书。学院统一领取证书后发给申请人。

四、费用

根据浙教资中心[2005]1号文件规定,此次认定收取认定费250元,证书工本费6元,体检费80元。上交材料时一次性交清。

费用报销参照首次认定相关规定,即先由个人支付,取得证书后由学校报销。下列情形不予报销:

1、未通过认定者。

2、其它原因与学院有关政策相抵触,经审查不予报销的。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党院办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5年04月29日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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