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教高科[2005]75号
各高等学校:
为检阅我省高校科研工作取得的成绩,表彰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对科学研究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我厅决定2005年继续开展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成果
(一)、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经鉴定(评审)的科研成果、论文或专著,包括2003年和2004年申报未获奖或已获奖又有较大新进展的项目均可申报。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期限以许可证(确认书)开具日期为准;论文、专著以发表、出版日期为准。
(二)、申报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本省高校,第一完成人必须为本省高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完成人员的数量与排名顺序原则上按鉴定或评审证书上的署名或论文和专著上的排名。
(三)、只能以科研成果、论文或专著中一种形式申报。以论文形式申报的必须在申报书中标注代表性论文(1-3篇)。
二、申报材料
(一)、申报者应填写《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成果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用A4纸打印一式10份。申报书简表由学校科研处(社科处)按《浙江省教育厅科研奖励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录入软盘。申报书及管理信息系统可从浙江教育网“教研师资”栏目下载,网址:http://www.zjedu.org。
(二)、鉴定(评审)成果需附鉴定(评审)许可证(确认书)、鉴定(评审)证书、经济效益证明、检测报告、成果应用证明等材料,并与一份申请书装订成册,查新报告不作统一规定;论文和专著需附原作和《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专著、论文)评审表》及有关附件各一份,并与一份申请书装订成册,评审表需有两位副高职称以上专家(至少一位校外)的签署意见。
(三)、本次将采取限额评奖,拟评出一等奖30项,二等奖70项,三等奖100项,共200项。各校要严格审查和把关,确保申报质量。学校推荐意见栏内必须填写申报等级和具体内容,并由校长签名。
(四)、如评审后需取回材料的,请在申报书封面右下角注明“评后取回”字样,并于7月底前由校科研处统一取回,逾期不予保留。
(五)、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成果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撤消申报。
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2、申报材料、手续不符合申报规定者。
3、成果归属权存在争议者。
4、已获国家级奖、省部级奖励者。
三、申报时间
各高校将申报成果汇总表(一式2份)、软盘和申报材料于5月15日前送交我厅高校科研师资处。
四、其他事项
经省物价局核准,成果奖申报评审费每项200元。请学校在上报材料时将评审费汇至下面的帐户或现金交付,汇款请务必注明用于科研成果奖评审费。
户 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
帐 号:1202021729952010105
开户行:工行杭州市众安支行
附件: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