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员工: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的相关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学校已统一为教职员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自2024年5月13日起差旅费报销中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
财务处、人事处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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