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
而到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将减免助学贷款,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 50 %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
对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 2 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 800 元,本科生每人每月 600 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来去自由,在上述地区扎根的,则享受每人每月 100 元生活补贴。并可根据本人意愿,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
对于支援国家西部和我省辽西北地区志愿服务者,服务期满愿意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鼓励毕业生到农村任教
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 2003 年起给予每人每月 100 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 50 %,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招录公务员毕业生优先
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就业和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地市级工作满 5 年,县级工作满 3 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在乡(镇)、村工作满 3 年的,在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时加 5 分;满 3 年并表现优秀的,可通过特殊考试的方式进入县(区)、乡(镇)公务员队伍。
户口审批制改为准入制
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落户限制。各地区要取消对高校毕业生实行的人口机械增长落户指标限制,变审批制为准入制。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两年内凭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就业派遣介绍信》、《落户介绍信》及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两年后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毕业生户口迁移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鼓励就业非公有制企业
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为此可放宽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年限,凡在择业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办理有关毕业生就业手续。
定向毕业生要及时安置
严格执行定向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于回到定向地区或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责任做好定向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对师范类定向毕业生,要在自报到之日起 3 个月内安排工作;对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每年年底前安排工作。对定向毕业生回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