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信息快讯   >   正文

教育部提醒考生诚信考试:组织高考作弊将受刑罚

作者:中国青年报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10:13  浏览:

近日,教育部网站发布通知提醒考生,今年,刑法修正案(九)有关组织考试作弊罪条款将首次适用于高考。“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诚信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切勿轻信各种团伙和个人‘助考’的蛊惑以致上当受骗,蒙受损失,抱憾终身。”

据悉,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在接受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刑法修正案(九)公布之前,有关部门对于考试作弊、代考等犯罪行为处理上有一定缺陷,刑法修正案(九)对于考试犯罪做了系统规定,包括代替考试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及组织考试作弊罪三项罪名。

王志祥指出:“国家考试重要程度高,为了培养考生诚信意识,刑法修正案(九)对于曾经有争议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系统的量刑规定,本次高考也包括在内。”

王志祥认为,高考入刑对于培养考生的诚信意识、公平选拔人才等方面都有很大好处。

另外,教育部提醒,对于考试不诚信、违纪作弊的考生,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并将其违规事实记入考生诚信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要坚决取消学籍。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对此,王志祥解释,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适用于情节较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较轻的行为虽然不会入刑,但仍将按照6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教育法进行处理。

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hdn 最后编辑:2016年06月06日 10:13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 版权所有 府东路校区: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717号 瓯江口校区: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雁云路301号

联系电话:0577-88332966 电子信箱:zjets@zjitc.edu.cn 书记信箱:sjxx@zjitc.edu.cn 院长信箱:yzxx@zjitc.edu.cn

学院纪委监督电话/邮箱:0577-88105228 / gmjw@zjitc.edu.cn 浙ICP备12044836号

Conne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