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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党院办(人力)  来源:党院办(人力)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9日 14:59  浏览:
各系(部)、部门: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浙教资中心〔2007〕4号文件精神,今年下半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具备《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中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在校专任教师;
2、确因教学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受聘担任一门及以上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认定条件
1、学历要求:须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学历。
2、岗前培训:参加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前,需取得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含师范类毕业生)。
3、普通话要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及教育部教语用[2000]1号文件规定,凡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均需参加普通话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语文(汉语言类、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1955年1月1日前出生人员不测试。
4、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非师范类毕业生需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跨学科申请教师资格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毕业证书上未能反映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员,必须由原就读学校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学校公章(二级学院证明无效),没有出具证明的,按非师范教育类处理。
5、已聘任教授、副教授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可免予要求岗位培训、普通话测试、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与考核。
6、体检合格。须经县级以上医院或认定机构授权的医疗机构体检。
7、参加此次教师资格认定的教师必须在我院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认定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向人力资源部领取),附近期半身免冠两寸照2张。
2、身份证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
5、高校教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6、教师资格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向人力资源部领取)及有关证明材料。
7、浙江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向人力资源部领取)
8、拟聘或已聘任教的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部提供)
9、近期半身免冠两寸照2张。
三、认定程序及安排
1、10月19日—22日(截止时间22日上午11:30)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申请人员思想品德鉴定表》,填写相关内容后,随带有关材料提交人力资源部。
2、10月22日—23日
(1)人力资源部组织材料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
(2)将所有信息录入软件,生成上报数据,并上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3、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对上报材料审查后,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非师范类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另行通知。
4、证书发放:经审查、考核,通过认定的人员,由省教育厅印发证书。学院统一领取证书后发给申请人。
四、费用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5〕326号)精神,教师资格认定费按每人280元收取,证书工本费6元,体检费80元。上交材料时一次性交清。
费用报销参照首次认定相关规定,即先由个人支付,取得证书后由学校报销。下列情形不予报销:
1、未通过认定者。
2、其它原因与学院有关政策相抵触,经审查不予报销的。
五、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申请人引起充分重视。材料逾期或材料不符合要求,教师资格认定顺延到下一次办理。
党院办(人力资源)
2007年10月19日
责任编辑:lx 最后编辑:2007年10月19日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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